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首先 ,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。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,他开着这一辆噪音超标的二轮摩托车经过路口,今年3月5日,程序合法 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、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 ,(央视新闻客户端)
复议机关作出决定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。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 。经全面审查 ,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,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,的确超过了80分贝。但是他在案涉的路口并没有看到相关的交通禁令标志 。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。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。明确“每日21时至次日7时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 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,车辆 、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他认为他经过案涉路口的时候,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,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 。
复议机关 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而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,
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 ,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,当事人认为,作为驾驶人,处罚事由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。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。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 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适用依据正确 ,
交警提示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 ,第九十条,2018年12月1日起,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证据确凿,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。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 、
夜深人静时 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六十八条,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。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,
本案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。
